信丰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信丰县虎山乡龙州村井头组钟某某存在雇请民工砍伐生态公益林,致使生态公益林受毁的情形。
该院经依法调查核实后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信丰县虎山乡龙州村井头小组钟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雇请民工刘某、钟某等人在其承包的虎山乡龙州村集体山“沙仔坝”山场疏伐杉木,制成规格长2米,直径4-10公分不等杉木后销往南康龙回锯板厂,得款26000元。2017年2月,经现场进行测量和鉴定,确认钟某某在其承包的“沙仔坝”山场疏伐杉树面积为78.2亩,林木材积38.2立方米,立木蓄积量为54.6立方米。
该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向县林业局提出如下检察建议:建议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按规定补种确保违法问题整改到位,切实保护生态公益林资源。钟某某在检察机关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积极配合林业行政部门,在山林空旷地点按要求补种滥伐的公益林树木,目前已按林业主管部门的技术规定补种好幼树15000株,钟某某还承诺将继续补种公益林树木。(图:姚卫东 文:朱忠 曾浩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