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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承办人向检委会汇报案件工作
时间:2016-07-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重大分歧意见的刑事案件一般都会提请检委会审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第17条第1款规定:“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应当全面听取承办部门、承办人员的汇报。”作为业务决策机构,检委会获取信息的途径主要依赖于承办人的汇报,检委会决策的科学性有赖于承办人汇报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但是,承办人如何向检委会汇报案件,并没有相应的规范、标准予以明确,需要科学总结、完善。

  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一些案件办理中,承办人在向检委会汇报案件时存在不少问题,包括以案件审查报告代替议题报告,提请审议的议题不准确,缺少对证据能力的论证,汇报内容逻辑性不强,说理分析性不足,等等。承办人向检委会汇报案件的质量直接影响检委会的决策,如何汇报作为一种程序性的事项是需要规范化的,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考虑:

  明确汇报的目的。承办人向检委会汇报案件时首先要开门见山,介绍提请讨论决定的问题,使检委会委员了解所要解决的问题,明确汇报的重点和方向。但是,这里的明确并不是简单的列明,需要明确案件的诉争焦点。例如,对盗窃犯罪案件提请抗诉,承办人应当将抗诉的理由予以明确化,而不能笼统地提出对该案是否需要抗诉,而应具体汇报为“对盗窃犯罪案中法院适用法律有误导致量刑畸轻的问题提出抗诉”等。

  介绍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案件诉讼过程。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及前科等情况;案件诉讼经过,包括立案、强制措施情况、涉嫌罪名、案件来源等。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请示案件还需要承办人着重汇报请示单位检委会意见、检察长意见。

  汇报案件事实和证据。承办人对于多起犯罪事实可以依照时间先后顺序汇报,共同犯罪案件可以依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次汇报,对于存在数罪的案件可以根据重罪、轻罪的顺序来汇报,无论何种汇报方式,都要将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汇报清楚、完整。对证据的汇报,并不是简单的罗列,还需要根据不同的证明顺序来组合、分组,更重要的是要汇报审查判断情况,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证明。建议承办人在汇报证据分类的时候,可以围绕“有利于定罪的证据”“出罪的证据”两个方面展开说明,一目了然,有助于保证汇报的客观性、全面性。

  汇报需要说明的问题。承办人除了需要向检委会汇报相关案件事实和证据审查情况外,对于涉案的赃款、赃物追缴及处理情况,犯罪嫌疑人悔罪及退赔情况,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态度,附带民事诉讼情况,辩护人的意见及提供的相关证据情况,侦查机关或部门的工作情况,是否有信访诉求,有无漏罪漏犯等问题,是否需要启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机制,等等,这些都是需要向检委会汇报的,以便检委会及时掌握相关信息,提前做好决策预案。

  提出处理意见。承办人向检委会汇报应有明确的处理意见,不能模棱两可。汇报处理意见的过程,其实就是梳理侦查机关或部门意见、本部门意见的过程,对于各种意见,承办人都应作出具体的分析说明。比如,汇报的是共同贪污案件,承办人的意见是构成犯罪,则要论证犯罪主体是否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是否有共同贪污的合意或行为等,以充分的证据认定逻辑规则和实体的理论运用来阐述自己的结论,通过分析和说理来说服检委会委员认可自己的处理意见。承办人提出的处理意见需要从证据链的形成、行为涉嫌的罪名、犯罪嫌疑人的作用等方面完整阐述法律依据,有些法律依据可能涉及行政法规、民事法律,这些都需要承办人在附件部分将相关的法律依据一一列明。这些法律依据不仅包括指控犯罪事实的法律援引,还应包括有关出罪的法律规定。

  回答和说明提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第17条第二款规定:承办部门汇报后,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就相关问题提问,承办部门应当进行说明。这里的承办部门包括承办部门负责人和承办人,但是进行说明的主要还是承办人。一般来说,检委会委员就提请的案件事实主要还是围绕事实、证据方面进行提问,承办人在提问环节时应当做好提问记录,有针对性地进行回答,也可以先简单写下回答要点再据此展开。需要注意的是,承办人在回答委员提问时要客观、清晰。向检委会汇报案件多以口头汇报为主,承办人在正式开会前需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科学制作汇报提纲,对于部分案件还可以采用图表法、多媒体演示法等直观、生动的汇报方法,具有层次性、系统性,有助于检委会委员把握和理解所要决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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