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版)》的通知
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财综(2022)18号)、《关于印发<赣州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2022版)>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形成了《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版)》(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部门应在《指导性目录》范围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部门职责,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执行。
二、从编制2023年部门预算开始,部门预算中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应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的要求,在《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编制。未列入《指导性目录》的公共服务事项,不得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三、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指导性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四、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我院应在门户网站公布指导性目录。
五、《指导性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实施需要,我院将适时对《指导性目录》进行调整。
附件: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版)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12月15日